近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灵活用工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灵活用工逐步从尝试阶段升级为今日的增量阶段,并在多个领域都有替代标准劳动关系的势头。然而灵活用工迅猛发展的背后,除经济、科技发展等客观因素外,更有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和尴尬。
首先,有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僵化,摩擦成本较高等因素,以至于灵活用工得到如此快速的发展。但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和专家认为:虽然这些因素的确属于诱因,其主因还是由于社保成本过高所致,特别是“社保税征”政策出台后,对社保征管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的加重。而反观灵活用工形式,无论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业务外包、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平台用工等模式,都具有“去标准劳动关系化”的共性,也就意味着可以通过用工形式的转变,达到少缴、不缴社保,或者将缴纳责任转嫁之目的。例如,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单独缴纳单工伤保险;劳务外包的社保缴纳责任由承揽单位承担;平台用工可以不缴纳社保等。因此,追本溯源的关键之关键还是由于过高社保成本和与之对应的违法成本导致。
虽然通过灵活用工模式增加了经济发展和就业率,但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严重缺失,而且已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特别是基于平台用工中的网约工,由于目前该类用工人员基本都与平台通过合作、承揽、劳务、居间等方式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加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用工关系认定上的反复和分歧。以至于将灵活用工人员处于一个用工灰色地带,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然而,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中规定劳动关系是缴纳社会保险先决和必要条件。因此,将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脱钩,扩大参保群体并完善新业态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个趋势。
最后,人社部在2018年两会期间和2018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中两次提及适时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而后,2019年7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实施意见》中明确:新经济组织使用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工伤保险;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年10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积极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并鼓励引入商业保险。积极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保障。近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又再次提出:启动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综上所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允许缴纳单工伤保险已然成为今后社保制度改革重点,这也有可能成为稳经济、促就业的同时,兼顾社会稳定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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